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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绿字〔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不断挖掘古树名木的深层重要价值,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时代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面深刻认识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资源底数不清、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擅自移植、盗伐盗卖等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形势十分严峻,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然生态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现古树名木资源有效保护为目标,坚持全面保护、依法管理、科学养护的方针,积极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每一棵古树名木,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必须做好全面普查,摸清资源状况,逐步将所有古树名木资源都纳入保护范围。
坚持依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坚持原地保护。古树名木应原地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好古树名木的原生地生长环境,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
坚持科学管护。积极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管护科技水平。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五)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形成详备完整的资源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建成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古树名木网络化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定期普查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资源清查制度,实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系统化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使古树名木都有部门管理、有人养护,实现全面保护;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起一支能满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社会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资源普查。在普查间隔期内,各地要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应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七)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及时开展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等基础工作。在做好纸质档案收集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电子档案。
(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探索划定古树名木保护红线,严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避让古树名木;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工程建设影响到古树名木保护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保护责任书,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护责任。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要结合本地古树名木资源状况,制订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九)全面落实管护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县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十)加强日常养护。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势、立地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实施相关养护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及时排查树体倾倒、腐朽、枯枝、病虫害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对易被雷击的高大、孤立古树名木,要及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十一)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对发现濒危的古树名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进行抢救。对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要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逐步恢复其长势。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法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保护管理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盗砍盗伐和非法采挖、运输、移植、损害等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破坏和非法采挖倒卖古树名木等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资金需求。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基金、社团组织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积极探索建立非国家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
(十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组织开展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培训教育,提高管护水平,增强管护责任意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名录,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要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村屯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指导。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保护工作不力的,责成立即整改;对发现违规移植古树名木的,不得参加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各项评比表彰,已经获取相关奖项或称号的,一律予以取消。要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科学化、民主化。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将古树名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及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及时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保护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组织编写发放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资料,提高宣传成效。
全国绿化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