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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1-30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申请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木材检疫证明;
(2)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交纳育林费;
(3)需二次运输的,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原证在换发时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
(4)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原条、锯材和竹原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
(5)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2、不得发放或者应予收回木材运输证的情形:
(1)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
(2)已完成年度木材运输总量计划的;
(3)提交的证件属于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运输证的;
3、木材运输证的签发
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部门,依法审核上述规定的证件、票据,对符合规定的,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木材运输证。
签发木材运输证,除备注栏外,其它各项均应填写齐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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